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状况。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智慧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十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四条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质灾害、核生化等专业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救援装备,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验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执勤训练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或者妥善安置。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海事、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重点行业企业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系统;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气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加强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扑救现场警戒范围。

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保护现场。火灾原因调查完毕,经消防救援机构决定后方可解除现场封闭。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执勤任务的消防车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承担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因避让执勤消防车、消防艇而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抢险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响的,现场处置的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执行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予以清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检查或者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进入火灾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网络、电话等举报投诉途径,并线接入统一查处平台,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消防局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消防救援局、北京科技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洋、李永新、贾水库、刘激扬、曲永政。

    引 言
    为预防高等学校实验室火灾事故发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87 号) 、《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 〔201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以及奖惩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2520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2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等学校实验室 laborato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隶属于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3.2
    火灾隐患 fire hazards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来源:GB/T 40248-2021,3.7]
    3.3
    实验室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hazards in the laboratory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实验室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高校师生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重要科研资料和成果损毁,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4
    二级单位 secondary unit
    高等学校下属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服务单位。
    3.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来源:GB/T 40248-2021,3.4]
    4 总体要求
    4.1 学校应当遵守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级预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4.2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制度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师生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4 学校应建立完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实验室三级(校级、院级、实验室级)隐患排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4.5 对于不同类型(包括创新研究)、不同功能和不同火灾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学校应分级分类采取相应的消防管理措施。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先进的消防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及电器等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6 学校应设立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类实验室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7 学校实验室消防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重大火灾隐患排查。
    4.8 学校应建立志愿者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学校应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校级领导机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5.1.3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和指导责任;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其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有管理职责,负主体责任,且应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5.1.4 学校应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管理人。
    5.1.5 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确定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都应经过教育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消防机构的培训。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5.1.6 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人员等应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定期参加消防灭火培训和疏散训练,确保在实验室火灾发生时具有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5.2 学校的职责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实验室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2 保障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5.2.3 开展师生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 保障实验室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附属建筑配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各类火灾处置规程。
    5.2.6 应当定期对学校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好有效运行。
    5.2.7 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8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9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领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统筹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5.3.2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学校实验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5.3.3 落实学校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3.4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并提供组织保障。
    5.3.5 支持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5.4.2 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3 组织研判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置或上报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
    5.4.4 审核并批准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4.5 督促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召开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
    5.4.6 组织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等,定期组织业务训练。
    5.4.7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5.5.1 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归口监督和管理。
    5.5.2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协同拟订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5.5.3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实验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
    5.5.4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对各类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备案制。
    5.5.5 工作及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学校解决。
    5.5.6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6 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6.1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人。
    5.6.2 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消防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5.6.3 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6.4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5.6.5 定期开展实验室火灾隐患检查,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5.6.6 建立各个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5.7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5.7.1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5.7.2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5.7.3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5.7.4 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5.8 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领导,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和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8.4 落实实验室安全员的消防职责。
    5.9 实验室师生员工的职责
    5.9.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9.2 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9.3 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会报火警、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9.4 每次实验前及实验后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9.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6.1 通用要求
    6.1.1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需依法向属地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严格校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验收机制。
    6.1.2 实验室四周不应违章搭建临时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遮挡排烟窗或建筑防烟排烟排热设施、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6.1.3 实验室不应擅自改变火灾危险性定性及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增加火灾荷载,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1.4 实验室应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不应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a) 使用期间锁闭疏散门;
    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 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d)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 停用或遮挡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g) 其他违法行为等。
    6.1.5 人员结束使用后,应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当有特殊需要保持24 h供电供气的,应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6.2 防火巡查、检查
    6.2.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各级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每日至少开展两次巡查;特别应加强夜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实验室防火巡查工作。
    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c)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d)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e)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f)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6.2.2 防火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存档。
    6.2.3 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应在记录上签名。
    6.2.4 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6.2.5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2.6 学校应至少每季度、教学科研单位应至少每月、实验室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 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有效情况;
    c)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d) 二级单位(学院、系、所、实验中心等)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e)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f) 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2.7 重要危险源特殊实验室应严格按其特殊要求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注:本文件中的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6.3 消防宣传与培训
    6.3.1 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演练。
    6.3.2 学校实验室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纳入实验室准入环节,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二级单位(院系)应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学期应有组织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年终考核,并留存培训和考核记录,确保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3.3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流程等;
    b) 实验室的火灾类型、性质,火灾风险点和防火措施,实验室内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常识等;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实验室的安全疏散路线,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 各级各类实验室火灾隐患的查找和整改方法;
    g) 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h) 典型案例分析:实验室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i)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6.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4.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6.4.2 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防火门达标且安装合规,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 实验室在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 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d) 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e)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f)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通道上不应安装栅栏或采取技术措施保证火灾发生时内部所有人员能随时打开;
    g) 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h) 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6.5 消防设施管理
    6.5.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6.5.2 学校应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6.5.3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实验室所在建筑进行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要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6.5.4 实验室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有效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5.5 学校应定期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6.5.6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实验室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6.5.7 实验室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消火栓压力应符合国家消防管理规范;
    b)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 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5.8 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消防喷淋等,应完好有效;
    b)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且在有效期内,压力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c)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疏散路线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d)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并设置有效标识指示逃生方向;
    e)人员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6.6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6.6.1 学校应建立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c)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6.6.2 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所有的电气设备应该定期进行绝缘检测,并达到说明书里面的绝缘电阻要求;
    c)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并符合GB 55024等规定,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电气设备的外壳应该良好接地,接地线应该与建筑物的地线可靠连接;
    d)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e)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安装具备防静电功能的导电金属地板,实验桌上应铺设防静电的敷设垫;
    f)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加热或蒸馏可燃液体时应采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热;
    g) 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室的电源进线箱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功能、过电流保护功能、导线温度保护功能、故障电弧保护功能等。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通信功能,与监控中心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进行通信;
    h) 实验室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i)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j)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防线路老化和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k) 实验室应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持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l) 实验室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有专人负责检查并记录。
    m) 应当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插线板,长度不宜超过3 m,且不能直接敷设在木质板材等可燃易燃材料上。当需要敷设时,须进防火行隔热处理。一个固定插座(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连接一个以上插座板,不得接力串联插座或插线板。
    6.7  重要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6.7.1 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类型实行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6.7.2 实验室需要使用以上重要危险源时,应从学校相关专业物品库房或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应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需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 消防安全措施
    7.1 实验室所在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应符合GB 25201、GB 55036、GB 55037、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222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2 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设置大型实验设备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等宜设置两个(含)以上疏散门。
    7.3 实验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7.4 实验室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7.5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实验室之外,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针对实验室火灾的有效灭火设施器材及化学试剂。
    7.6 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上科学选装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吊顶,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7.7 实验室垃圾桶(箱)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7.8 实验室不应使用非教学科研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7.9 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限量存放,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7.10 实验室内不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应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8.1 预案编制和修订
    8.1.1 学校二级单位应按照GB/T 38315要求,根据本单位隶属实验室的火灾风险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上报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8.1.2 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专门机构或专人,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 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g) 实验室内重要危险源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8.1.3 预案编制完成后,学校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可包括有关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进行开展。
    8.1.4 学校每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原有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演练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组织机构
    8.2.1 学校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8.2.2 学校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师生组成的工作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处置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
    8.3 预案演练
    8.3.1 实验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3.2 进入学校实验室的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9.1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
    9.2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9.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9.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9.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9.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学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加强校园舆情分析和监管,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10 奖惩制度
    10.1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评估考核工作。
    10.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针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

消防培训相关政策:(企业或个人持证上岗必要性说明)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规范性文件

(一)2016年12月,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

(二)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三)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四应急消〔2019〕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依据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与同等级相应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通用。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三、地方规范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宏安消防 | 2024年1月消防安全培训开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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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检查人员;(2)消防控制室监控人员;(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人员;

(4)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从业人员,其他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

培训依据
1、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 11 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第 34 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根据《应急管理部 154 号文》: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 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65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1.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培训时间
培训采取“5+网课+5”模式。第一阶段:理论+实操培训5天。第二阶段:线上网络学习

第三阶段:考前赠送实操培训5天。

第一阶段培训结束后学校组织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国家考试时间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

上课时间:9:00~12:00

14:00~17:30

18:30~20:00

收费标准
初级(监控操作):2700元/人中级(监控操作):3000元/人中级(维修保养):3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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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开户名:广东省宏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和支行账   号:4405 0149 0211 0000 0305

转账请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单位全称

发票开具:增值税培训费发票一张,第一阶段培训结束七天内给到学员。

(缴费方式:转账、微信、支付宝均可)
证书补贴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报名条件
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提供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提供在单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3) 提供鉴定考试承诺书(签名按手印)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提供资料:

(1)提供在单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2) 提供鉴定考试承诺书(签名按手印)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资料
(1)报名表一份(可向学校招生老师索取);(2)个人近期白底证件彩照电子版(100KB-300KB、jpg格式);(3)身份证正反面彩色照片;

(4)工作证明(鉴定站提供的模板);

(5)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毕业证(或户口本个人页)清晰彩照,大专以上学历需要提供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

(6)承诺书(鉴定站提供的模板)。

消防安全培训报考资料

随报考政策变化有可能发送变化

报考资料样板参考以上▲
消防培训报名要求

报名联系 招生热线电话13431089929

☆具体条件可咨询我校招生老师
培训项目
1、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中级(监控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3、中级(维保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

4、高级(监控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

5、高级(维保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

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7、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8、消防施工、设计员

9、企事业单位消防演练培训

10、消防安全体验馆

培训地点
1、广州总校:广州市白云区方华路1489号瀚威产业园C栋2层(地铁三号线人和站B出口)。
2、深圳校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5185号(横岗站C出口)。
学校简介
       广东省宏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是由广东省人社厅、民政厅批准成立,广东省消防总队验收通过的一所省级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1489号瀚威创意产业园C栋2层。学校由原广东省新世纪消防学校的6名资深教官组建,教学成绩突出,2019年全年职业培训通过率91.3%,远高于全省平均值。
学校资质▼
师资团队
      学校以原公办广东省新世纪消防学校教师:沈远新、黄燕龙、祝潋清谢粤鸿为班底,同时拥有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钟明,高级教师何花润、程星、宁家伟、梁智皓、肖飞、杨小军等;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公示,国考通过率连续五个季度全省前三名!
优质的教学环境
多媒体教室&实操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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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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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1489号瀚威产业园A栋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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